2025 年 1 月 24 日,我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2024) 渝民终 148 号二审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渝 01 民初 238 号民事判决;
二、重庆贝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广州奥提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享有权利的第 25792637 号、第 25797592 号、第 61116472 号、第 61114540 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三、重庆贝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广州奥提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30 万元;
四、驳回广州奥提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重庆贝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我司允许,无视我司侵权警告通知,大肆进口、销售来自于澳大利亚姗妮娅(sunnya)公司的纽瑞优 Neurio 乳铁蛋白调制乳粉,我司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重庆贝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作出(2023)渝 01 民初 238 号民事判决,以 “平行进口”“正品” 等为由,驳回了我司全部诉讼请求。我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7 日立案受理,经过多次证据质证、开庭审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商标具有地域性,商标仅在其注册的地域范围内具有效力,判断某一商品是否为侵权商品,应当以该商品上所使用的标识是否经过了该国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等为判断标准,而非以销售的商品来源是否一致作为判断标准,涉案商标指向奥提瓦公司,而非珊妮娅公司,广州奥提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基础合法,涉案商标系广州奥提瓦公司依法注册取得,重庆贝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涉案商标系恶意注册取得的主张,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为来自于珊妮娅公司的正品且为正规渠道购入,未损害涉案权利商标的识别功能、商品质量保证功能和承载商誉功能,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侵权,属于认定错误,依法予以纠正。
此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是我司继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胜诉判决后取得的又一重要终审胜诉判决。
基于上述判决,我司再次郑重声明:
一、任何进口、销售来自于澳大利亚姗妮娅(sunnya)公司的纽瑞优 Neurio 乳铁蛋白调制乳粉,以及协助他人报关、仓储、运输,或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等帮助行为的个人、企业,必须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立即销毁侵权产品。
二、任何在京东、淘宝、天猫等所有线上销售平台自营或设立的任何店铺,以及线下实体店铺,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来自于澳大利亚姗妮娅(sunnya)公司的纽瑞优 Neurio 乳铁蛋白调制乳粉侵权商品,以及未经奥提瓦公司许可的其他所有商品,立即下架、销毁。
三、我司维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坚定不移!我司将继续坚决打击任何侵害纽瑞优商标的侵权行为,包括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特此声明。
广州奥提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